離婚後孩子歸男方撫養又不養了怎麼辦?
一、離婚後孩子歸男方撫養又不養了怎麼辦?
父母是應當履行對孩子的撫養義務的,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規定,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而不撫養的一方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主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二、離婚如何撫養孩子的?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三、撫養費給付期限是多久?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但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經濟條件較好,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可以選擇一次性給付;如果經濟條件不好,可以選擇按期給付,每個月支付相應的撫養費,或者每年給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也可以選擇用物品折抵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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