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離婚撫養權的判定應該怎麼操作

離婚撫養權的判定應該怎麼操作

要是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因為孩子撫養權問題產生了爭議的話,那此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做出判定。但對於很多離婚夫妻而言,可能對離婚撫養權的判定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撫養權的判定應該怎麼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男方想要孩子的撫養權怎麼辦

作為男方,在你們共同生活期間,或許你是強者,佔婚姻家庭的主導地位,或許你是弱者,在朋友們的眼裏是“妻管嚴”。不管之前家庭地位如何,現今你與她要對簿公堂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不得不承認,會相對處於劣勢。因為女性與孩子的天然親密關係,使得在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上,法律規定和法院的判決會稍微傾向於她們。因此,你要儘可能地收集以下證據材料,盡力去爭取孩子撫養權。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一方面不能全身心地照顧好孩子,另一方面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會帶來影響。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説明女方給予孩子的母愛是很有限的,對孩子不予關心,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外部生活環境。

第七,若你們已經分居時間較長,分居期間孩子一直隨你一起生活,孩子所在的幼兒園或小學在你附近區域,孩子已經習慣了那裏的生活、學習環境,改變環境會對孩子成長不利。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撫養權的判定解答,法院在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做出判定的時候,除了要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作出外,同時也要實際考慮到家庭的情況,而不能胡亂的對撫養權做出判定。而即使在離婚的時候對撫養權做出了判定,其實日後也是可以在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