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麼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夫妻關係不和睦,想離婚又捨不得孩子,夫妻雙方都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協商無法一致怎麼辦?怎樣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呢?當這個問題訴諸法院的時候,法院會怎樣判決呢?接下來讓我為大家一一講述。
首先是兩週歲以下包括哺乳期以內的子女基本會判給女方的。但如果出現以下的情況可以隨父親生活,如母親自身患有慢性難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是母親長期在外不歸家,不願意盡撫養義務,或是母親受社會環境影響離婚後謀生能力弱,工作不穩定,收入較低,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隨父親生活且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等情況。其次是兩週歲以上子女,假使父母雙方都想爭取撫養權,優先考慮沒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或是因為做了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已經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以及長時間跟子女生活的一方,具備健康的身體條件,有利於子女健康生長的一方。
那假使雙方條件相同怎麼辦?外祖父、外祖母或是祖父、祖母本身就長時間跟孩子生活在一起照顧孩子,或者如果有足夠的能力幫助照顧子女的話,也可以成為優先考慮的因素之一。假設孩子已經十週歲以上,需要優先考慮孩子的意見,是否跟隨其中一方生活會發生爭執呢?是否其中一方服刑或者患有遷延不愈的慢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呢?是否其中一方生活習慣和環境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呢?那麼這時候就應當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見,孩子有權利選擇更適合他健康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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