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侵權責任承擔的規定是什麼?
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主要體現在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任監護人的除外。
屬於特別侵權責任之一,構成要件: 被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行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被監護人與責任承擔人有監護關係。
1,承擔原則: 被監護人無獨立財產的,由監護人全部承擔,但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適當減輕責任。
被監護人有獨立財產的,應先從其財產中支付,餘額由監護人承擔,但單位任監護人時,單位不承擔。
2,父母離婚後的責任分擔
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不能獨立承擔的,另一方才與其共同分擔。
3,委託監護時的責任承擔。
原則上仍由監護人(委託人)承擔。另有約定的,仍由監護人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後可向受託人追償。受託人確有過錯的,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監護人不明時
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責任。
5,擅自變更監護人的:由變更前後的監護人承擔。
6,單位的賠償責任
幼兒園,學校,精神病院(無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的,有過錯的單位應給予適當賠償。致人傷害的,仍由被監護人承擔全責——單位有過錯的可適當承擔。
7,18週歲的變通
侵權時不滿18週歲,訴訟時已滿:有經濟能力的由本人承擔。
侵權時已滿18週歲,原則上由本人承擔,無經濟收入的,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可判決或調解延期給付。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的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時,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週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週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週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被監護人之所以有固定的監護人主要還是因為他們沒有能力去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需要其他人來幫助其承擔,所以被監護人在造成他人損害的時候是不承擔侵權責任而需要監護人代為負擔義務,但是有例外情況就是被監護人已經成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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