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一、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之後若出現法定情形,那麼均可能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七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五十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此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出現上述情況,無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撫養權變更。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比如原撫養方失業、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等。
注意: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二、撫養費怎麼支付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 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4、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6、兩個孩子時,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如果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
撫養權變更不同於離婚訴訟中的撫養權確定,雖然都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但撫養權變更更側重於撫養一方撫養條件發生了變化,且該變化足以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因此,在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時,要緊緊圍繞撫養權變更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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