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具備法律效力麼?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會簽署一份離婚協議書,裏面應該將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分配、撫養費金額及探視權等進行明確約定。探視權是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重要權利,有時候,在離婚協議中,會寫上一方自願放棄的條款。那麼,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具備法律效力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的説法。
一、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具備法律效力麼?
父母的探視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剝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另外,從《民法典》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規定的措辭來看,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二、如何行使探視權?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由此可見,探視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屬於間接撫養一方的,任何人不能無故進行剝奪。即便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清自願放棄探視權的條文,這也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探視權的中止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來實現,當探視過程中,出現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時,法院有權中止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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