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是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理由嗎?
當代當代社會離婚非常的常見,不少人在離婚之後會選擇再婚,其中有一部分人認為再婚是不是可以以此為理由來進行撫養權的爭取,但是事實上撫養權的爭取並不以再婚為條件變更子女的。在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的時候,需要有一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男女雙方在離婚之後通常會另覓新的伴侶,尋找新的社會,新的工作等等,此時對於當事人來説,環境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在環境發生變化之後,當事人的想法也會隨之改變,對於之前沒有爭取到的孩子撫養權,想要有爭取的念頭,但是實踐中夫妻雙方變更撫養權的原因:
一是直接的撫養方因為某些特別的原因不宜或者是無力再撫養子女。當事人由於疾病或者服刑的其他原因沒有能力或者是不適合直接撫養未成年的子女,此時可以發生撫養權的變更。
二是子女之前是由祖父母代為撫養的。現實生活中,直接撫養方因為個人的某種原因在再婚之後,就沒有直接的撫養,將子女轉由子女祖輩父母代為撫養。此時,另一方可以認為祖父母的撫養健康成長,變更撫養權。
三是實際撫養的一方達到了一定的年限,為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現實生活中直接撫養方因為某些工作或者生活的原因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或者是經濟的困難等等。且在離婚的時候,由於子女年齡過小的原因,實際的撫養方進行直接的撫養,在子女達到一定的年齡或者到達一定的期限以後,可以給予適應生活為理由,變更相應的撫養權。
四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直接的撫養方,出於個人的目的,不允許對方進行探視,此時另一方可以不利於子女的感情溝通為理由,要求變更相應的撫養權。
五是某些子女想更換直接撫養人。現實生活中,有些子女在因為父母離婚之後,同實際撫養方之間存在着巨大的矛盾,此時子女的要求可以要求變更實際撫養方,而法院也應當予以尊重。但是再婚並不能成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理由,通常來説變更撫養權的渠道有以下兩種,一是協議變更,雙方協商並簽訂了相應的書面協議,或者借法院的調解並且作為協議確認的。
例行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法院將支持以下幾種情形,
1、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某些嚴重的疾病,沒有能力來進行子女的撫養。
2、是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並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存在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是對子女的身心產生不良的影響。
3、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進行生活時且該方言具有撫養能力的。
4、其他的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遇到以上的問題時,建議同孩子的親生父母及前夫或者前妻進行協商,判斷一下是否可以出現法定的進行要求變更,自己不能判斷時,建議尋找專業的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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