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權怎麼變更
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對方同意,那簡單,雙方簽訂變更協議即可,也不用去民政局或者法院辦什麼手續,雙方簽字就生效。
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撫養權,那就非常困難了。因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離婚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非常嚴格,只有在對方身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或者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這些事實,才可以依法把撫養權變更過來。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等孩子滿8歲以後,孩子表示願意跟你過,你這邊又有撫養條件的,這也可以。
變更撫養權的條件不能以自己的主觀認為不適合,對孩子不好為依據,必須以法律的標準,再用充分的證據證明才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五條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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