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廣西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是不想還是存在着社會撫養費徵收問題的,但是,很多普通老百姓都比較疑惑,為什麼已經放開了二胎政策,還是需要徵收社會撫養費,實際上只要超生了,那麼就需要徵收,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社會撫養費廣西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社會撫養費廣西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廣西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二、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存在的問題
由於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不確定性,使得有很多問題:
第一,“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即使是這樣,在很多地方還是有好多強制性的。孩子還沒生下來,由於和“計劃生育的”頂了幾句嘴,被帶到了“公社”裏拘留了。可能這就涉及到了我國的“人權”問題;
第二,這些錢被收了以後弄到哪裏了,是不是用在了“社會撫養”上。這可真的不是一個小數目;
第三,為什麼會由於地方上的“領導”換了以後,“社會撫養費”就跟着變了,而且是變高了。協商好了一次交清,卻因為領導班子的調換而改變;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時是不是也要繳這個費用,讓人感覺和“舊社會”差不多。
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廣西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一些具體標準問題,比如説是以當地的城鎮居民收入為基數的三倍到六倍之間來進行徵收的,除此之外,還有什麼不懂的,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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