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探望權管轄在哪裏?
當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很多人會選擇離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並不會因離婚而解除,但由於離婚事實仍然存在,父母不能一起撫養子女,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只能由父母其中的一方直接撫養。那麼,當離婚後對孩子的探視權發生糾紛時,離婚後孩子的探望權管轄是在哪裏呢?
一、如何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這種權利是父母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親權的一種體現。只要當事人在離婚或變更撫養關係時不放棄,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同時成立。這種權利不需要確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張只是探望方式、時間等。由於探望權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訂後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望權的行使問題上,確立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方式,並且確立了“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協議可在法庭外進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進行,協議的內容應記載在離婚調解書上。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瞭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脱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
二、探視權的法院管轄
離婚後的父或母在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後,由於種種原因並未實際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雖然與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於失去了履行協助義務的能力,委託該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親朋好友或單位(如寄宿制幼兒園、學校)代為看護子女或代為履行協助另一方探望的義務,再或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備監護條件,其他個人和單位依法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在這些情況下,接受委託或依法取得監護權的個人和單位是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主體。
對於這一點,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和第三十二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的規定中得到證實和體現。
綜合上述的離婚後孩子的探望權管轄是在哪裏後,我們知道發生探望權糾紛後,有權進行裁決和保障探案權落實的機關都是人民法院,並且只能由被告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隨便哪一個法院。如果你仍然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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