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來探望小孩可以終止其探視權麼?
一、離婚後不來探望小孩可以終止探視權麼?
不可以的,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女方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判決或裁定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離婚後一方不來看望子女,屬於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有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字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二、探望權的特點包括哪些?
1、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2、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3、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綜上所述,孩子是離婚夫妻始終放不下的,但是有的人離婚後不去探視小孩,只沒有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無權申請終止其探視權,畢竟不去探視只涉及道德問題。如果對方在探視的時候採取的方式不當,對孩子產生不利影響,這樣當事人才能中止其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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