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撫養小孩能否送養?
一、無力撫養小孩能否送養?
我國法律規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養子女。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二、收養的程序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審查。公證人員詢問和調查細節;
3、辦證。經審查後,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
不經歷這類程序,一旦日後發生糾紛,法律也可以裁定“收養關係的不成立”。
實在因為家貧養不起孩子,可以構成送養孩子的條件,將孩子送到有條件撫養孩子成長的家庭。即使連撫養的基本能力都沒有,那對孩子最起碼的好,就是通過正規渠道,將孩子送養給靠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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