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未婚先孕無能力撫養孩子怎麼辦?
一、女方未婚先孕無能力撫養孩子怎麼辦?
女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可以選擇不要爭奪撫養權或是其他措施,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
首先,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一)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二)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女方沒有能力撫養小孩,是可以變更撫養權的。一般情況下,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都是可以變更撫養權的。
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兩大類因素,即物質類因素和精神類因素。
首先,物質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離婚後雙方的居住環境、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等。
其次,精神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道德品質、對子女的責任心、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如果離婚後撫養權歸女方,但是又不能正常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法院是會支持變更子女撫養權的。這個過程需要的材料應當由孩子的父母及其親屬進行提供,其中最重要的參考意見是孩子的意願,法律會做出最公平的、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最有力的判決。
法院在判離婚時首先要考慮的孩子的想法,因為這一點一般而言孩子是判給女方的,但若加了一條經濟能力,這時候的女方一般處於弱勢,這也是這個社會的常態,但就這兩方面而言還是孩子的意願較為重要,所以即使女方沒有能力也是可以爭取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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