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的離婚後放棄探視權是否可以?
現在離婚已經是很普遍的事情,一些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無法修復的話,最終選擇就是離婚。有孩子的話,雙方可以通過離婚協議書明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那麼,女的離婚後放棄探視權是否可以?這個權利的法律賦予的,一般情況下不得放棄,小編通過本文給大家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女的離婚後放棄探視權是否可以?
探望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權利可以拋棄,而義務必須履行。作為享有探望權的父母是不能拋棄探望權的,探望權性質與監護權相同,既為權利又為義務。因此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阻礙探望就構成侵權;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責,同樣違法。探望權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發展,從而有利於其成長,並解決離婚後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關係的融洽發展,這是我國民法典中明確探望權的立法本意。
探視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法定權利,還是對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不建議放棄對孩子的探視權。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探視?
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有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因此,如果探望權的行使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則應中止探望權或限制探望權的行使。中國大陸關於探望權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國外的有關判例中,也多以違背子女利益為由禁止見面交流。當然,這種立法充分體現“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細細斟酌,則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用。中止探望權本為不得已的行為,應是在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動輒中止探望,不但會損害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權,而且對於子女未必有利,我們很難作出禁止子女與父母一方交往一定會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絕對的判斷。此外,探望權本為父母離婚後的權利,此權利的行使雖應考慮子女的利益,應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但畢竟是父母的權利,是父母離婚後與子女保持聯絡、瞭解子女成長情況、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主要途徑之一,因此絕對不能將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擴大化。也就是説,法律中應將規定相應的探望權恢復制度,可以更好地協調父母探望權的權利性與保護子女最佳利益之間的關係。
綜上所述,雙方離婚後,有時候孩子會歸男方撫養,這樣女方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同時,女方可以定期探視孩子,這是法律給予的權利。因此,女的離婚後放棄探視權是不行的,並且在司法實踐上也不提倡。當然,如果女方不具備探視條件,男方可以中止其履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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