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心臟病判撫養權如何判決?
女方有心臟病判撫養權如何判決?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另一種是訴訟離婚,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主要是通過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家暴、遺棄、虐待、吸毒、賭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難以治癒的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形來加以判定。若雙方之間不存在以上情形,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離,需經第一次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後才可進行第二次訴訟。在此期間雙方也可隨時協議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對於子女撫養權的判決法院判決的基礎是從有利於子女生長健康的條件出發。女方患有心臟病在撫養條件上相對較差,但是如果孩子尚在哺乳期,年齡較小,法院還是會綜合條件來進行撫養權的判決。判決下達之後,另一方需要依照規定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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