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接受什麼時候開始?
一、繼承接受什麼時候開始?
1、繼承或受遺贈開始時間應當以受遺贈人知道遺囑人死亡而繼承實際開始的時間為期限的起算點。遺囑人立下包含有指定受遺贈人的遺囑以後,仍可能生存很長的時間。這時,即使受遺贈人知道了他可按遺囑接受遺贈並作出同意接受遺贈的表示,也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的。只要遺囑人不死亡,不論過多長時間,受遺贈人仍舊不能實際獲得遺贈財產。而且,受遺贈人還可能先於遺贈人死亡。因此,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2、況且,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假如受遺贈人作出了同意接受遺贈的表示後,遺囑人是否就不能再通過撤銷或者變更遺囑而取消原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呢?答案顯然是遺囑人仍有權取消原遺囑中受遺贈人獲得自己遺產的權利。這是因為立遺囑處分自己個人的財產,是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而且,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前並不能發生任何法律效力。遺囑人是否撤銷或者變更遺囑,不需要取得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同意。
二、繼承開始後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1、生前立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遺贈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按協議規定轉移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
2、遺囑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根據遺囑的不同形式,其效力也就不同。遺囑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公證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當存在多種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所立遺囑中的意思表示為準。
3、在沒有前兩種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繼承,即法定繼承。
在這種情況下,它分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和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或不存在時,才可參加繼承,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平等。
只有是民事主體死亡,且留下了合法財產的,與死者有關係的主體才可以依據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的規定,獲得遺產的繼承權。確定他人死亡之後,遺產繼承開始前,首先需要確定遺產的範圍,然後需要判斷有沒有遺囑,若是沒有才會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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