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的遺贈扶養協議範本怎麼寫
一、民法典中的遺贈扶養協議範本怎麼寫
遺贈人:
扶養人:
因年老,患等病,身體衰弱。家中無人照料,長期以來依靠照顧。經雙方邀約,願意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並請作證,雙方承諾履行以下協議:
1、願將自己的樓房一套,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房產證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傢俱、雜物,全部贈給。在去世後即受領上述全部財產。
2、保證繼續悉心照顧,讓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之前供給其衣、食、住、行、醫療等全部費用,並保證的生活水平保持全市平均水平以上。的飲食起居的一切照顧由承擔。去世後由負責送終安葬。
3、在房產證辦好之後,積極協助辦理房產證過户手續,將該房產過户到名下。
4、如果扶養人有行為,遺贈人可以解除此遺贈扶養協議。
5、如果遺贈人把又處置給他人,構成對此遺贈扶養協議的違反,扶養人可以。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五份,各執一份,證人,各保存一份。
遺贈人(簽字蓋章)
扶養人(簽字蓋章)
證明人:(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月日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扶養義務。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於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有遺贈扶養協議書的情況下,遺囑和法定繼承人不可以執行,要先執行遺囑扶養協議書。遺囑扶養協議書,是有法定的格式,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只要符合格式都是有法律效力的。經濟允許的情況下,還是找律師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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