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寫遺囑到公證處見證是否可以?
一、代寫遺囑到公證處見證是否可以?
代寫遺囑到公證處見證是可以的,法律當中規定代書遺囑,如果去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規定公證處能代寫遺囑,另外,遺囑的形式不是隻有公證遺囑一種形式。
如果老人能寫字,自書遺囑就可以了,要注意分別自己書寫,親筆簽字,這就符合基本的有效條件了。
為防止將來對老人狀態有爭議,可以在此基礎上加上全程錄像、由無利害關係的親友、鄰居見證立囑過程。
二、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三、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在當代社會現在遺囑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現在很多的人員他們都想要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想要分配的人員,所以此時代書遺囑非常的重要。代書遺囑如果經過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的話,效率會增強,發生爭議的時候可以以此為理由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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