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公證遺囑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遺囑是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
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
二是訴訟時效為兩年;
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百八十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高,遺囑人可以在生前對遺囑進行公證。而遺產的繼承只能發生在遺囑人死後,具體的認定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存在數份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後形成日期的遺囑為準,有異議的可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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