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老人和繼承財產的順序有關係嗎?
一、扶養老人和繼承財產的順序有關係嗎?
兩者沒有關係:
1,贍養年老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和是否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沒有關係;
2,如果當事人對老人的遺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4,我國《繼承法》對繼承的範圍和份額規定得很明確,當事人可參照處理;
5,如果對繼承份額和繼承人的範圍有異議的,可以協商或者起訴解決。
二、法定繼承的條款有哪些內容?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扶養老人是屬於子女們應該實施的行為,而對於繼承財產同樣也是屬於子女應該獲得的,但對於兩者來説是沒有必然的聯繫,不管是否可以得到財產那麼對於扶養老人都是不可推脱的責任,從而,對於繼承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來進行分配,而對於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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