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權的範圍是怎樣的
一、代位繼承權的範圍是怎樣的
在繼承當中,代為繼承也是十分常見的。主要是由於被繼承人的兒女先與他死亡,而此時可以由其兒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代位繼承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2、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3、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4、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5、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如何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條件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才能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要在法定繼承當中,而要是在遺囑繼承裏面,則就不能適用。而一般可以代位繼承的,往往都是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親屬,至於是否隔代這個在所不問。結合《繼承法》中的規定,要代位繼承也必須要符合相應的條件,而此時就需要注意區分代位繼承與轉繼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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