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囑見證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房屋遺囑見證的法律效力是在見證人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合法有效的,見證人必須要具備的條件,首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次無利害關係人員。遺囑內容包括如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哪些遺囑需要有見證人
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這是因為這三種形式的遺囑相對來説,其準確性、可靠性不及自書、公正遺囑,由見證人見證,可防止遺囑被偽造、篡改,有助於表達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一個或沒有見證人的遺囑無效。
其中,受遺囑人委託,將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記錄下來,並保證準確無誤的見證人,又稱代書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後,必須在書面遺囑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按指印,並註明年、月、日、時及地點。在錄音遺囑中須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係等,或在以後的書面證明中證明上述內容。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紀錄;未及紀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動。
對於房屋如果要做出繼承遺囑方面的規定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訂立遺囑的。如果遺囑內容是屬於代書遺囑的,那麼需要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員在現場進行見證,並且對於見證人的資格條件也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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