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部分怎麼立遺囑?
一、夫妻共有部分怎麼立遺囑?
夫妻共有部分是可以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後進行遺囑處理的,或者對屬於自己的部分進行遺囑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因此,配偶中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贈給子女和朋友,如未經另一方同意,該配偶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遺囑應認定部分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6條的規定,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如果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先於立遺囑的被繼承人死亡的,對立遺囑的被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中擅自處分應屬配偶的財產的部分應認定無效。
二、遺囑的格式和內容是什麼?
1、本人身份的説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
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
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説明
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説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遺囑繼承辦理上,是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一方未經同意對另一方進行遺囑辦理的,是屬於侵犯了另一方利益的行為,由於並不具備該部分財產的所有權,所以會導致該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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