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兒子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分配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一、兩個兒子子女繼承父母遺產分配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父母遺產子女如何繼承
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分割房產和錢款,一般是均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三、什麼是父母繼承權
父母繼承權是法律賦予父母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各國繼承法的通例。源於父母子女間存在的直系自然血親和法律擬製血親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將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對子女享有遺產繼承權。其範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生父母對婚生子女遺產的繼承權不受父母性別的影響,也不受父母離婚或再婚的影響。生父母雖對非婚生子女有遺產繼承權,但如果非婚生子女被他人收養,生父母便無權繼承其遺產。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繼承權是以他們之間存在收-關係為前提的。繼父母只有在與繼子女之間實際形成扶養關係時才有權繼承其繼子女的遺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父母的遺產都是由自己名下的子女來繼承的,如果名下的子女太多的話,父母完全可以在有生之年把自己的財產分配好,可以當公證處公證,這樣避免在父母去世之後引起各種家庭矛盾,所以,對於父母儘量以最好的方法來處理自己的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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