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不再有優先效力,如何立遺囑才有效?
中國人是比較忌諱談論死亡的,於是想了很多其他的指代詞,如去了、走了、沒了等,使語義稍顯含蓄。
這種文化禁忌使得人們不願立遺囑,認為不吉利。
人們辭世後,子女爭奪遺產,親情的紐帶卻由此割裂了。
但隨着財富的積累,人們思想觀念的革新,為了合理安排好後事,避免人死後,親眷之間發生爭奪遺產的糾紛,立遺囑成為越來越多當事人必經的法律活動。
《民法典》施行後,對於遺囑的形式、效力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規定,結合這些新規,我們來談談《民法典》時代,如何立下一份有效合法的遺囑。
一、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以往《繼承法》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就是説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公證遺囑也因此備受青睞。
但是《民法典》刪除了這項規定,取而代之的是,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這主要考慮到以往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老人如果想變更遺囑內容,為保證效力,只能通過公證的方式變更。
但誰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個先到來,緊急情況下想變更遺囑是沒辦法公證的,之前公證的遺囑就不能反映老人的真實意願。
《民法典》規定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是尊重遺囑人意願的表現。
二、新增打印、錄像兩種新的遺囑形式
《繼承法》僅規定了公證、自書(親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錄音、口頭五種設立遺囑的形式。
但有些老人不識字或者沒法寫字,《民法典》繼承編新增的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能夠為老人省去許多麻煩。
附:遺囑形式要件彙總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三、如何立遺囑才有效合法?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具有處分權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並且遺囑內容不得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立遺囑需要滿足上述自書、代書、公證、錄音、錄像、打印、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
在實踐中,非經法律專業人員指導訂立的自書遺囑,絕大部分是有效力瑕疵或者無效的,所以在立遺囑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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