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遺囑需要雙方到場嗎?
一、變更遺囑需要雙方到場嗎?
變更遺囑只需要財產所有者到場即可,立遺囑是單方面的事情,由立遺囑人的意志決定,不需要徵得其他人的同意。但如果之前的遺囑是經過公證的,要修改公證遺囑必須要再次進行公證。
二、共同訂立遺囑一方能夠變更嗎
1、對於這一方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覆》之規定:財產共有人如立遺囑處分財產,僅限於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若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則無效。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2、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因此,如果一方想變更共同遺囑,則只能對自己的12產權做出變更處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另一方不得違背配偶的遺願對配偶的部分產權進行處分。
“夫妻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夫妻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共同遺囑的所有被繼承人全部去世以後。“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只能對自己的12產權做出變更處分。應注意的是,當出現遺囑人在共同遺囑中互相指定對方當事人為遺產繼承人,而一個遺囑人已經死亡,別的遺囑人尚健在時,應當確認共同遺囑中,已經死亡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尚健在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經失效。
3、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於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於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若是民事主體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並沒有與他人一起訂立遺囑,此時在遺囑訂立之後若是想要變更,只需要財產的所有者到場即可。對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訂立了遺囑,此時必須要雙方都到場,此時該變更後的遺囑才會具有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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