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在有沒有遺產税?
一、中國現在有沒有遺產税?
1、我國目前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沒有規定對於遺產繼承收取遺產税,但是遺產税的徵收與否正在討論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有相應的規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徵收的。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税問題的批覆》之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税,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税。售後公房 (根據94方案購買例外)是產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屬於遺產繼承的範圍。
二、遺產繼承注意事項
1、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然而,遺囑何時生效,遺產承受人什麼時候可以接受或放棄遺產?會不會過了一段時間,就不能接受遺產了?生活當中,不少人都對此存有疑問。對於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後,並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
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24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2、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麼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税收的徵收涉及到我們國家日常生活當中的方方面面,比如説個人的所得收入需要繳納税收,還有在企業交易過程當中的一些事項,也需要進行税收徵收,但是在發生繼承的時候,遺產税並沒有規定。當然繼承人要放棄繼承遺產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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