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遺囑需要去公證處麼?
寫遺囑需要去公證處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寫遺囑需要去公證處麼?
寫遺囑不需要去公證處,遺囑有各種合法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須公證。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內容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未經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能夠避免對於遺囑真實性所產生的糾紛,推薦採取公正遺囑的方式。
二、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一)見證人不適格的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的遺囑部分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遺囑的其他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情形
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4、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5、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在當代社會很多情況之下,當事人尤其是對於老人,他想要將自己的遺產全部分配給自己的子女,這種狀況之下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立一個非常清楚的遺囑,而立遺囑的過程當中,並不需要當事人到公證處來進行遺囑的辦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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