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員可以繼承房產嗎
一、失蹤人員可以繼承房產嗎?
失蹤人員可以繼承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一條特別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所以繼承人宣告失蹤後,他繼承所得的遺產應當由他的財產管理人代管,故其他繼承人只能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產,不能隨意處置。
二、失蹤人的財產可以繼承嗎?
失蹤人的財產不能繼承,由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失蹤人的財產不能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容代管。”所以,公民失蹤後,上述親屬依順序享有代管其財產的權利或者負有代管的義務,以保護失蹤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合法的權益。
三、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婚姻法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除了失蹤人員可以繼承房產之外,針對失蹤人員本人名下的財產其他人也不可以繼承,因為繼承是從當事人死亡以後才開始的,而當事人現在僅僅是失蹤,年滿4年以後還沒有任何下落的,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才能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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