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代位繼承實例進行分析?
代為繼承是在法律中出現的用於特殊情況的一種合乎情理的繼承方式,因為除了我們在平常經常所見的子女直接繼承其父母的財產以為還會出現子女比父母先去世的情況,這樣的實例在生活中的確不少見。下面一起來看看小編如何對代位繼承實例進行分析?
一、如何對代位繼承實例進行分析?
根據《繼承法》規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於他們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來繼承。這在法律上被稱作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但其只能存在於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則不適用代位繼承。本案中,小李的父親先於李老先生死亡,那麼小李有權代其父繼承李老先生的遺產,但以其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為限。
相關知識:
代位繼承發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是一種法定的繼承方式,即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代位繼承屬法定繼承,具有法定繼承所具有的特點,除此之外代位繼承還具有其特有的特點:
1.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發生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和法定事由,即發生代位繼承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和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結合而成,且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死亡在先,被繼承人死亡在後。
2.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該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而且包括養子女、有事實上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即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該《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4.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5.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那麼代位人也無權代位繼承。那麼繼承人在哪些情況下喪失繼承權呢?我國《繼承法》第7條明確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6.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少,一般情況下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即兩個或兩個以上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數參與平分繼承遺產。
7.配偶不得相互代位繼承。
8.代位繼承中,代位人相當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小編對代位繼承在生活出現過的案例進項詳細地分析就可以加深大家對這種繼承方式的理解和認識,相信大家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就能很好地利用法律的知識來合理地進行繼承分配而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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