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遺囑又有遺贈的協議該怎麼處理
一、既有遺囑又有遺贈的協議該怎麼處理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附義務的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二、遺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並不需要徵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同樣,受遺贈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不接受遺贈。
2、遺贈是無償的、自願的,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3、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和社會團體和個人。
4、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如果遺產中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標的之價值大於債務標的之價值,遺贈人可將全部遺產贈給受遺贈人,最終受遺贈人應得到財產利益。
5、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於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願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6、清償遺贈人的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7、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定。
每個人都可以寫遺囑,只要是成年人然後有財產,都是可以的。遺囑只有人死後,才會生效。遺囑而定形式有很多種,可以是手寫的,可以是他人代寫的也可以是錄音的,不管哪一種都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只有符合遺囑格式的才是合法的,否則是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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