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1、遺囑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訂立遺囑的能力。無能力行為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遺囑無效,即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及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訂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必須處於意識清醒的狀態,也不能是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訂立的遺囑。根據民法通則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意識不清醒狀態下訂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訂立的遺囑,有權處分的財產只有個人私有的合法財產。如果處分的是非個人所有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該遺囑是無效的。遺產在進行分割時,有共同財產的,需要先分割共同財產。
4、遺囑的內容和形式合法。內容合法是指遺囑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指定的繼承人須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內,且繼承的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形式合法是指遺囑的書寫要符合遺囑格式的要求,需要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和註明日期等等。
在這裏,陳律師提醒您,遺囑繼承中如果還有尚未涉及到的遺囑人的其他財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遺囑繼承的財產只能是遺囑中指定的財產。如果還有共同財產的,需要分割共同財產在進行遺囑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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