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權遺囑怎麼寫
一、合同的本質特徵是什麼?
1、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的外部表現。主要是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基本內容或者目的的協議。
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也就是合同的內容中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3、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合同涉及的一般是財產性權利的內容而不包括人身權利。其是基於人的意思行為。
4、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事實。合同是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力的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消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説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在公民的民事行為中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的簽訂和處理是需要以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合同糾紛和矛盾等事項的,還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起訴處理,並利用法律程序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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