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直系親屬嗎?
一、遺囑執行人可以是直系親屬嗎?
在立法上應對遺囑執行人應具備的法律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1.具有民法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以及《繼承法》第22條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的立法精神,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即滿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這一必備條件),也具有這一資格。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喪失擔任遺囑執行人的資格。
2.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由於遺產的管理和分配事關遺囑人遺願的實現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遺囑執行人素質的要求比較高,除了要求遺囑執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外,法律上還應當明確要求遺囑執行人應當具有社會生活經驗和遺產管理能力,以確保遺囑所規定的遺產分配事項能夠得到全面正確的執行。
因此,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並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的人就都能夠成為遺囑執行人,因此繼承人也是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的。
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是什麼
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遺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自己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係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户口註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範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佈遺囑,就遺產情況作書面報告説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遺囑執行人的認定是由遺囑人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確定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在遺產的繼承中,必須由遺產所有人來進行認定,只要遺囑的相關條款不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遺囑人所確定的遺囑執行人就可以履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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