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撤銷嗎
一、經過公證的遺囑可以撤銷嗎
公證遺囑可以撤銷。
《民法典》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這裏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後的意思表示為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地位。
以被繼承人最後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並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並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證活動只是證明相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並非是賦予其在實體法上的優先地位。繼承法為了防止偽造遺囑,各種形式的遺囑都確定了效力的判斷標準。
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此,從證據法的角度來説,經過公證的遺囑只是在證明真實性的過程中要優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只需證明經過公證即可推定其真實性,而無需像其他形式的遺囑那樣符合多種判斷條件並需經過合法的認定程序。
公證遺囑目前是法律效力最強的遺囑。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大家做公證遺囑,因為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強。不過不做公證,只要符合遺囑的法定條件以及格式,該遺囑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遺囑的訂立形式立遺囑人可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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