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形式合法是什麼意思
一、遺囑形式合法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來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源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百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度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問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答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特留份規定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房屋繼承遺囑的格式
1、本人身份的説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説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説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 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產的説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 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説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綜上所述,遺囑形式合法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訂立的遺囑,內容合法,才是有效遺囑。遺囑範本應當寫明被繼承人的基本信息,自書遺囑也可以不要見證人,只要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且內容合法的都是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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