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是不是公訴案件
一、關於重婚是不是公訴案件?
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列入“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重婚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自訴狀的寫法
被告人(寫明基本情況):
案由:重婚罪
訴訟請求:被告人犯重婚罪,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自訴人與被告人於年月日結婚,年月日生一子。初時,兩人感情較好,但自1999年開始,兩人感情逐漸談漠。
被告人於年開始與非法同居,兩人於年月日生私生子,於年月日生下私生子。為一無職業的家庭婦女,年來一直由被告養活。還為購買了房供自己與及三個子女居住。與對外以夫妻相稱。
在私生子女入讀,對外宣稱和的父親是,母親是。兩小孩稱為爸爸。
年月日下午點,自訴人去處找,被傷。綜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婦的名義同居,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年月日
可見,重婚罪不屬於絕對公訴的案件,而是重婚罪跟一般的自訴案件的區別在於,一般的自訴案件受害人的態度是很關鍵的,受害人在法院宣判之前決定原諒犯罪嫌疑人的話,就可以撤訴,但重婚罪不可以,確定構成重婚的,哪怕原諒了當事人,法院也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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