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定義是怎樣的
同居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是屬於非正常的婚姻關係。但是同居和非法同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説是屬於非法同居的話,那麼男女雙方當中的其中有一方,除了要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以外,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於非法同居小編將在下文當中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非法同居的定義是怎樣的?
一、非法同居的定義是怎樣的?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已經結婚而與他人共同生活居住。非法同居觸犯了婚姻制度所提倡的夫妻間忠誠和諧,一夫一妻制,雖然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看了樓下的想起來了),但有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
一般的社會青年一起居住並不叫非法同居,法律不管,只是要受到道德上的非議。
二、同居子女的撫養權怎麼確定?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已滿10週歲未成年人由誰撫養的問題。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4、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非法同居就是指男女當中其中有一方或者是雙方已經結婚了,但是仍然在外和他人同居,這種情況下就相當於是出軌,違背了我國一夫一妻制度。在離婚的時候屬於過錯方,應該向無過錯方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僅僅是同居的話,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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