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重婚罪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與重婚罪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與重婚罪的規定是按照刑法258條規定,構成重婚罪判處拘役或者是進行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理。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二、一般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為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合法有效的配偶,根本就不能夠在外面再次的和他人進行一些婚姻方面關係不僅僅是説是這方面的,登記結婚也包括形式方面的,已經以夫妻的名義共同在一起生活。否則就會構成刑法中的258條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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