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支持事實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律支持事實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支持事實婚姻的規定是根據最近所頒佈的申論婚姻法若干解釋問題二當中規定的在1994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之前事實婚姻是予以承認的。2003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根據該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以外,對於其他單純的同居關係的確認解除等糾紛,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後,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即事實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而兩者的處理結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確地對事實婚姻關係予以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關鍵問題。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並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若男女雙方是在 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時雖然結婚的某些實質要件不具備,但只要起訴到人民法院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則承認其事實婚姻關係。如果雙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後同居的,則要求雙方必須在同居時均具備結婚的法定條件,才能被承認具有事實婚姻關係。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以外,其餘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均為同居關係。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事實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變動。
該解釋參考1994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關司法解釋,在堅持過去司法解釋中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原則的情況下,將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的界線劃分了一個時間分界點。該解釋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去進行界定:一是結婚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欠缺的僅是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這一形式要件; 二是時間條件,即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就已具備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對於《婚姻登記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即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雖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則應按同居關係處理。由於《婚姻法》解釋(一)中明確規定:“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所以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應嚴格的將以上兩個條件來作為判定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的標準。
我們國家關於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它實際上是有個概念方面的區別的,具體點來説的話,它是以時間為界限的,比如説目前這個階段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話,那麼就應當按照同居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不能夠按照夫妻關係進行。
-
重婚報案地點是法院還是公安部門?
一、重婚報案地點是法院還是公安部門?都可以的;1、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羣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
-
重婚罪一般會判幾年?
律師解析:犯重婚罪,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屬於重婚的情形有以下兩種: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
-
離婚後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賠償?
律師解析:如果對方存在過錯情形那是自然可以要求賠償的。這幾種明確規定可以要求賠償:一方有重婚的;一方與他人同居的;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一方虐待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以及其他重大的過錯行為。有這些情的形屬於過錯方,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還有一些情況是由法官實際...
-
起訴離婚後會不會判重婚罪?
一、起訴離婚後會不會判重婚罪?起訴離婚後不會無故判重婚罪的,重婚罪需要有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與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能認定重婚,如果沒有以上的證據,無法認定為重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