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解除後怎麼再結婚
一、事實婚姻解除後怎麼再結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遵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在合法的情況的,事實婚姻解除了是可以跟另一方結婚登記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二、事實婚姻能否解除
事實婚姻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情況,對已經形成的事實婚姻要有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於事實婚姻能否解除,要分別三種情況認定:
(一)凡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結婚登記,但長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種現實的、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的,則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許同時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應在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出妥善處理的條件下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並做調解和好工作,經調解和好的,則為其補辦結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登記離婚。如果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則應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離婚訴訟程序解決。按此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只針對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之前的事實婚姻。
(二)凡是男女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或同居生活時間不長的,則認定為非法同居,其婚姻關係無效。這種無效是自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關部門亦可強制其解除。
(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如果發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兒童和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出發,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解釋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處理》。
綜上所述,事實婚姻解除後雙方只要達到合法的結婚條件,確定事實婚姻解除的狀態,並且遵守一夫一妻制度的情況下,雙方才能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則雙方的關係就能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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