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協議書是否有效
我們知道男女之間建立同居關係的,如果不解除還好,一旦解除那麼就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就會很大。而有的同居男女吸取教訓,就會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協商簽訂一份解除同居協議書。那對於這樣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畢竟同居關係是不合法的,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解除同居協議書是否有效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婚姻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當事人解除同居地請求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通俗的講,就是關於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管,當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當事人雙方同居期間的子女撫育糾紛,撫育費糾紛及財產分割糾紛問題。
而你所提到的,所謂的同居協議書”,“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中,其中關於同居關係的問題,具不具備法律效力是沒有意義的,只是其中關於子女及財產部分,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應該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但是,如果一但發生糾紛,還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確認。但協議中關於財產及子女方面的還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二、怎麼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一)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着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通常在解除同居關係的時候為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男女會選擇簽訂一份書面的解除同居協議書,對相關的問題約定清楚。而對這樣的協議,若內容是關於財產和子女的話,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簽署的,那麼也是承認其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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