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開庭怎麼陳述?
一、離婚官司開庭怎麼陳述?
離婚案件開庭時,陳述詞沒有一個規定的格式,也沒有範文一説,主要是實事求是,根據具體個人情況如實陳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1、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在陳述或答辯時,抓住根本要點,比如分居事實,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等,有針對性條理清晰答辯,給法官留下確實不適宜再成為夫妻的主觀印象。
2、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雙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對方陳述時要認真聽,冷靜並控制好情緒,對方陳述的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記得要有理有據的反駁。
最後陳述可以圍繞具體的如家庭經濟情況、有無法定的離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陳述詞不在於文字,關鍵在於給法官留下的態度與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二、離婚案件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1、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2、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是很普通的民事案件,法院會按照程序展開審理。開庭後,先安排原告做陳述,作為起訴離婚的一方,應該圍繞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法修復的事實展開,提供儘量多的證據材料,比如分居證明、對方有外遇或者家庭暴力等證據等。陳述要做到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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