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對丈夫家庭暴力可以離婚嗎?
一、妻子對丈夫家庭暴力可以離婚嗎?
妻子對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可以提出離婚。我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時把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作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無論是丈夫對妻子施暴還是妻子對丈夫施暴,被施暴方都有權提出離婚,如對方不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家庭暴力的判斷依據
家庭暴力的認定是家庭成員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用其他方法,對其家庭成員造成嚴重身心傷害的行為。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可構成虐待。家庭暴力含有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婚姻糾紛中的輕微暴力與家庭暴力的本質區別在於,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妻子對丈夫實施家庭暴力的話丈夫是可以以此為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因為離婚是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因素之一。同時實施家暴的一方屬於過錯方,無過錯方即被施暴方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的,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幫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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