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如果只是夫妻中的一方願意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此時第一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通常會怎麼來判決呢?其實,對於起離婚的案件,你要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夫妻二人感情破裂了,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丶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怎麼判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法院不必然會判決夫妻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的。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起訴離婚所需要的相關類容,上面已經介紹的相當的詳細了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第一次起訴離婚的關鍵就是看當事人手中所掌握的證據類容來定的,當然了也要看對方的意見了如果對方不同意那麼只能等第二次了,如果您還是堅持想一次離婚的話就要多多的蒐集證據了,最好諮詢或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助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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