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鉅額補償費的效力有用嗎
一、離婚協議約定鉅額補償費的效力有用嗎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補償條款當然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只要協議書當中關於賠償的相關約定完全是當事人自願的,那在之後就不能隨便的反悔了。不過離婚協議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應該是在雙方領了離婚證以後。假如是通過脅迫的這種方式強制性的要求對方約定賠償條款的,協議就無效。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1、離婚協議的性質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範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範疇。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2、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後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於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於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係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綜上所述,雙方離婚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權等問題,而如果一方存在嚴重的過錯行為,那麼還是選擇協議離婚的話,那麼在協議中也可以約定雙方的賠償問題,只要雙方簽字後那麼都是由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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