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
當一段婚姻走向終結,離婚是必經的程序。但不是每段婚姻都能以協議離婚這樣和平的方式畫上句號。有些離婚必須對簿公堂,而且不止一次的對簿公堂時,有的問題就接踵而來,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將向各位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那麼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因各方原因未判決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所以一般來説當受案法院正常送達傳票後,對方當事人不出庭的,法院可再次傳喚,如經兩次以上正常傳喚程序,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然拒不出席的,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並且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麼辦這一問題的解答,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席的,法院是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的,且不影響判決的生效與執行。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或者還有相關的問題需要了解,您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他們將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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