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舉證責任如何規定的?
在離婚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很多無過錯方很難通過合法方式取得證據如婚外性行為的證據,為此因無過錯方舉證不合法,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不支持。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實現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對非法證據不能全部否定,在查證屬實的前提下應予認可,仍應作為證據採用。但對無過錯方的違法行為,應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過錯方有權行使請求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當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時還要承擔舉證責任,而這類證據的收集又有相當的難度。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應採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過錯方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時,才不承擔責任;否則,應承擔賠償法律責任。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更加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我國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能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的一般情形,少數取證特別案件應當實行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以適當降低其證據要求,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案件應屬於舉證特別困難的案件,應適用較高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只要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達到一定的心證程度,在沒有反證的限度內,就可視為已經達到了證明目的,完成了舉證責任,法院就應支持無過錯方的賠償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案件中一方提出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上採取誰主張誰舉證,並且對於過錯方只要證明自己不存在法定過錯行為,人民法院就不予支持對方的損害賠償申請,適用過錯責任推定原則能夠更加有利的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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