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個女兒一般判給誰?
一、離婚一個女兒一般判給誰?
離婚女兒撫養權的歸屬,主要是依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一般而言,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孩子,考慮到跟隨母親生活更適宜,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孩子十週歲以上的,法院會參考孩子的意見。孩子兩週歲以上,父母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證明喪失生育能力或者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證明另外一方有重大疾病不適宜撫養孩子或者有虐待現象的,也可以爭取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相關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方法有哪些?
1、處於哺乳期內的嬰兒,小孩的撫養權應當為母親一方撫養,這點對於女方爭取撫養權有利;
2、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已經喪失生育能力的情況,爭取撫養權更有利;
3、證明自己有長期穩定的工作收入,經濟條件較好,能給子女帶來更優越的生活環境;
4、證明對方有不良惡習的相關證據,如:家暴、吸毒、賭博、酗酒等,可能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造成不利影響的,法院一般會將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另一方;
5、如果男女雙方的條件各方面都相當,法院綜合實際情況考慮,如思想品質更好或者照顧和陪伴孩子的時間相對更長的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民法典》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三、離婚孩子撫養權變更是怎樣的?
變更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許。
2、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雖然是兩個人的事,但是對孩子卻是最大的傷害,對於無法挽回的婚姻,可以放棄,但是對於孩子雙方就要多為他們考慮一下,協商孩子的撫養權,協商孩子的教育問題,生活問題,要保持冷靜的態度,以不影響孩子為前提來溝通,儘可能讓孩子在關愛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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