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人員協議離婚有哪些特殊要求
隨着各個國家間政治、經濟的往來頻繁,各個國家都會專門派員到其他有交往的國家,代為辦理相關的事務。這一般就被成為駐外人員。駐外人員也是有婚姻關係的,那麼駐外人員要是協議離婚的話有哪些特殊要求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駐外人員協議離婚有哪些特殊要求
駐外人員協議離婚應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雙方在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在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如協議離婚雙方符合法定條件,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直接公證.
二、離婚條件有哪些
協議離婚的條件:一是要夫妻雙方自願;二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符合以上這兩個條件,夫妻雙方是可以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應該到民政局辦理。
訴訟離婚的條件:一是夫妻一方有重婚或非法同居行為;二是夫妻一方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三是夫妻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行為;四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五是夫妻一方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符合以上五條中的任一條,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這裏要強調的是訴訟離婚最難的就是證據的收集,往往很多人想離婚,説對方有非法同居行為,但是有拿不出證據,這樣起訴到法院會對自己不利。
婚姻法對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有嚴格規定:即現役軍人: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同時,婚姻法對女方處於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後1年內、女方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都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駐外人員要是協議離婚的話,此時也是要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才行。如果當事人不能親自回國的話,則可以委託親戚朋友代為辦理離婚手續。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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